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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第五条 各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防火重点部位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组织职工进行针对性消防演练;

  (三)进行经常性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在上班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消防值班人员、巡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一旦发生火灾,应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及时报警,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隐瞒火灾情况;

  (八)火灾扑灭后,应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第七条 展览馆、宾馆、招待所、幼儿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和有实验楼、实验室、计算机房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遵守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职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三)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严格落实动用明火管理制度,施工场所明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实施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监护,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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