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农办发〔2009〕12号)
部机关各司局、在京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落实相关责任,现将修订后的《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和《
农业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农业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2.
农业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规定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干部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消防法》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部机关各司局和在京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办公厅负责机关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部在京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单位安全领导小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单位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度。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