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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9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应诉方评论意见:
  英威达公司认为,神马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于重旦工业丝的生产,主要用于生产轮胎帘子布,[85]尼龙轮胎帘子布和与其相关的强化织物的市场份额下滑,因此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尤其对开工率造成不利影响,不能归因于进口产品。[86]首诺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下降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2007年和2008年,由于人民币升值和调低进出口退税,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的下游市场疲软,聚酰胺纺织品需求的下降使相关丝产品库存增加,并使纺织品厂商削减生产规模,进而影响了聚酰胺-6,6切片中国大陆表观需求量。[87]
  申请人评论意见:
  神马公司认为,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销售量和进口量在调查内均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如果不出现国外生产商低价倾销的情况,公司新增产能不但可以为企业创造效益还可以缓解中国大陆紧张的供应关系,[88]同时首诺有限公司在2008年5月宣称“全球对尼龙产品的需求正在稳步增长。”[89]神马公司认为,首诺有限公司对中国大陆聚酰胺需求的判断存在着互相矛盾之处。其不断扩大产能的行为则验证了中国大陆聚酰胺-6,6需求不断上升的事实。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表明中国大陆申请人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并不主要用于生产轮胎帘子布,如前所述,调查期内神马公司产品在下游工程塑料与纤维产品的销售比例相对比较稳定,且各自均占有显著份额,[90]因此英威达公司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其测算的开工率指标影响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就本案因果关系的其他因素分析,调查机关注意到应诉方的主张涉及两个方面:(1)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是否存在下降?进而是否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2)轮胎帘子布、纺织品等下游产品的需求是否下降?进而是否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针对第一方面问题,调查机关注意到,如前所述,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不断增长,2006年比2005年增长64.8%;2007年比2006年增长16.1%;2008年上半年比2007年同期增长13.6%;英威达公司提供了根据原材料己二腈进口量推算出的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虽然消费量的绝对数有所不同,但总体趋势仍然存大幅增长,2008年比2006年增长70.4%。[91]这些证据表明中国大陆对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没有下降,且没有证据表明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造成不利影响。针对第二方面问题,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是聚酰胺-6,6切片,广泛用于注塑、纺丝、改性等方面,是电子电器、军工、汽车、铁路配件、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材料。调查机关需要了解的是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及其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从法律推理逻辑上说,如果利害关系方主张聚酰胺-6,6切片某个用途的需求出现下降,并因此影响了聚酰胺-6,6切片的总体需求,该利害关系方应首先说明这个用途(其主张的部分用途)的需求变化,再说明此部分需求变化是如何影响聚酰胺-6,6切片的整体需求,最后说明聚酰胺-6,6切片的总体需求变化如何影响产业损害认定。但是本案中,利害关系方仅提供轮胎帘子布、纺织品等下游产品需求下降的部分证据,[92]没有提供聚酰胺-6,6切片总体需求也相应下降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进一步影响产业损害认定的证据。调查机关掌握的现有证据表明,聚酰胺-6,6切片的总体需求不断上升,中国大陆产业的产能与产量不能满足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且其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基本不用于轮胎帘子布与其它强化织物的生产。[93]基于以上事实和分析,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表明轮胎帘子布、纺织品等下游产品的需求变化足以否定本案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替代性产品的竞争影响
  应诉方评论意见:
  英威达公司认为,聚酰胺6可以替代神马公司的部分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且聚酰胺6轮胎强化织物成本比聚酰胺-6,6成本低,因此神马公司的损害是由替代性产品竞争造成的。[94]首诺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大陆产业在调查期内存在的经营困难应当部分归因于来自替代产品的竞争,特别是来自聚酰胺6切片和聚酯纤维的竞争,帐篷制造商则使用聚酯纤维来制作帐篷。[95]
  申请人评论意见:
  神马公司认为,聚酰胺6与聚酰胺-6,6是聚酰胺家族中两个最重要的品种,它们无论是在原料来源还是在最终用途方面都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各自产品的特性,两者是无法替代的。申请人分别从性能对比分析、最终用途对比分析的角度指出,聚酰胺6与聚酰胺6,6在的下游应用领域有部分交叉,但它们代表了不同的产品档次与消费市场。对于应诉方所提出的聚酯纤维与聚酰胺-6,6之间的竞争,两种产品的历史差价一直较大,如果是要发生替代,应该是发生在价格差别更高的2006年以前,而不是现在,况且,由于聚酯产品的比重较大(1.33~1.38g/cm3,聚酰胺66的密度在1.12-1.16 g/cm3),在很多应用领域受到限制,对于整个产品的应用领域来说影响还是微其乎微的,在高端产品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96]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注意到,利害关系方的争议集中在两个替代性产品:分别为聚酰胺6和聚酯纤维。调查机关认为,这两个产品与聚酰胺-6,6之间的替代性竞争是否影响了本案的产业损害认定,取决于事实和证据,可以从可能存在替代关系的物理化学特性、用途、价格和需求等方面区分和辨别替代性产品与聚酰胺-6,6之间的替代性竞争关系;如果存在替代性竞争关系,再分析这种替代性影响是否足以否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针对聚酰胺6和聚酰胺-6,6之间的替代性竞争影响,调查机关辨别了这两类产品以下方面的替代性竞争关系:(1)物理化学特征方面的替代性。聚酰胺的产品名称通常以聚酰胺分子中重复单元中的碳原子数目来确定,聚酰胺-6,6是己二酸和己二胺通过聚缩反应而来,各具有6个碳原子,所以称作聚酰胺-6,6;聚酰胺6的学名叫聚己内酰胺,有6个碳原子,所以称作聚酰胺6。由于聚酰胺结构形式都含有“极性酰胺基”的共同特征,具有以下基本性能:[97]

性能

聚酰胺6典型值

聚酰胺-6,6典型值

熔点/℃

220

260

密度/(g/cm3

1.14

1.14

吸水性(23℃,24h)

1.8

1.3

拉伸强度/MPa

74

80

断裂伸长率/%

200

60

弯曲强度/MPa

125

130

弯曲模量/MPa

2600

3000

缺口冲击强度(kj/m2

8

5

洛氏强度(R)

114

118

热变形温度(1.82MPa)/℃

63

70

体积电阻率/Ω·cm

1015

1015

介电常数/(60~106Hz)

4.0-3.7

4.1-3.4

介电强度(KV/mm)

31

35



  以上的基本性能显示,聚酰胺6的熔点比聚酰胺-6,6低,强度和弹性模量也低一些,吸水性比聚酰胺-6,6大;聚酰胺6的断裂伸长率和冲击强度(韧性)比聚酰胺-6,6优良,加工流动性也好一些。聚酰胺-6,6的耐热性比聚酰胺6高,成型速度快(即成型周期短)热时刚性大,耐热性优良;聚酰胺-6,6的结晶度为30-40%,比聚酰胺6高约10%,反映聚酰胺-6,6材料的强度,耐药品性能、吸水等性能比聚酰胺6优良。[98](2)用途上的替代性。聚酰胺6主要用于流动性与加工性能要求严格的领域,如膜制品等,在民用丝、纺织服装领域的使用比例较高。聚酰胺-6,6主要用于对强度、耐温等指标要求严格的领域,有些领域主要使用聚酰胺-6,6,如制造汽车发动机周边部件和容易受热的电子电器元件、各类搭扣钩面的棕丝、扎带、高速铁路档板用料、气囊所用纱线、聚酰胺-6,6缝合线、轮胎帘布纱线、静电植纹等。此外,即便运用于同样的领域,聚酰胺-6,6主要用于高端消费市场,如纺织领域的高端贴身服装。[99](3)价格和需求上的替代性。如前所述,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聚酰胺-6,6的进口量和表观消费量大幅上升,美国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聚酰胺6的产量和需求量也在大幅上升,[100]这些产量、进口量和表观消费量的证据显示聚酰胺6和聚酰胺-6,6的需求量从绝对数上有所差异,增长有快有慢,但聚酰胺6对聚酰胺-6,6需求增长的影响并不明显。兰蒂奇公司主张,如果聚酰胺-6,6的价格比聚酰胺6的价格高10%,很多用户会研究用聚酰胺6代替聚酰胺-6,6,[101]但兰蒂奇公司没有提供客观的、可核实的证据加以证明。此外,所有的利害关系方均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聚酰胺6的替代在何种具体的程度上对本案的损害认定造成影响。综合以上证据和事实,调查机关认为聚酰胺6在部分用途上与聚酰胺-6,6存在竞争关系;但辨别了两者物理化学特性上存在差异,且很多用途无法互相替代;在聚酰胺-6,6表观消费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没有证据表明聚酰胺6的替代性竞争影响足以否定本案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针对聚酯纤维和聚酰胺-6,6之间的替代性竞争影响,调查机关辨别了这两类产品以下方面的替代性竞争关系:(1)物理特性和用途上的替代性。聚酯产品的密度为1.33~1.38g/cm3,聚酯纤维(涤纶纤维)具有纺织性能和广泛的用途,可以纯纺织造,也可与棉、毛、丝、麻等天然纤维和其他化学纤维混纺交织;可用于轮胎帘子线、运输带、消防水管、电绝缘材料、耐酸过滤布、室内装饰物、地毯底布、医药工业用布、絮绒、衬里等。聚酰胺-6,6的密度在1.12-1.16 g/cm3,物理性能如前所述,一般都具有良好力学性能、电性能、耐热性和韧性,还具有优良的耐油性、耐磨性、自润滑性、耐化学药品性和成型加工性;有些领域主要使用聚酰胺-6,6,如注塑类产品的应用、气囊所用纱线、聚酰胺-6,6缝合线、轮胎帘布纱线、静电植纹等。[102](2)价格和需求上的替代性。利害关系方均认识到聚酯纤维和聚酰胺-6,6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103]但如前所述,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聚酰胺-6,6的进口量和表观消费量大幅上升,有证据表明聚酯纤维的产量和需求量也在大幅上升,但这些证据没有显示聚酯纤维的替代究竟在什么具体程度上对聚酰胺-6,6的需求造成影响,同样也没有证据表明聚酯纤维的替代性竞争在何种具体的程度上对本案的损害认定造成影响。综合以上证据和事实,调查机关认为聚酯纤维在部分用途上与聚酰胺-6,6存在竞争关系;但辨别了两者物理特性、用途上存在的差异以后,调查机关注意到聚酰胺-6,6表观消费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没有证据表明聚酯纤维的替代性竞争影响足以否定本案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4.原材料短缺对损害认定的影响
  应诉方评论意见:
  首诺有限公司认为原材料短缺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2007年起,己二胺和己二腈出现全球性短缺;2007年末,中国市场的己二腈和己二胺也开始面临供应短缺。据此,首诺有限公司认为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原因是原材料价格高企。[104]兰蒂奇公司在听证会上表示,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是由原材料短缺造成的。原材料短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供应数量上,神马公司的上游原料己二腈全部来源于英威达公司,能够获得的原料有限,因此调查期内原料发生供应短缺时,其产量必然有所下降。中国大陆全年进口己二腈5.4万吨,只能供生产12.8万吨66盐,而神马工程塑料产量12.5万吨左右,神马实业股份公司产能10万吨左右,无论怎么分配都无法满足两家的需求。因此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根源还是由于原料的数量不足,不能归因于进口产品。[105]
  申请人评论意见:
  神马公司认为,聚酰胺-6,6切片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全球性的,调查期内聚酰胺-6,6切片原材料己二腈和己二酸价格大幅上涨,不仅申请人,应诉方也同样经历了原材料上涨,首诺有限公司宣布将对全球市场所有Ascend®和泛达®品牌的聚酰胺-6,6(PA66)树脂提价10%。原材料价格上涨的背景下,申请人聚酰胺-6,6切片的价格上涨却受制于涉案国和地区的低价倾销,不得不降低产品价格以维持市场。[106]神马公司的生产组织程序是依据订单购买原料,再组织生产,并非由己二腈的购买数量来确定给下游客户提供产品的数量。2008年己二腈采购量的减少,主要原因是设备开工率不足造成的,开工率不足正是由于被诉公司低价倾销造成的。此外,申请人与己二腈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即使他们宣布不可抗力,也没有影响到申请人的原材料供应。[107]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聚酰胺-6,6切片原材料价格上涨是全球性的,并不仅仅发生在中国大陆。中国大陆产业在全球市场中购买原材料,中国大陆的生产者和全球其它聚酰胺-6,6切片生产者均经历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过程。如前所述,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出现了“应该上涨,但没有上涨”的价格走势,并由此导致了产业损害的一系列后果。原材料价格高企仅仅是“应该上涨”的原因,而不是“但没有上涨”的原因。分析反倾销案件的因果关系,正是要找出究竟是什么原因改变了正常的价格走势,进而造成损害。证据表明,不是原材料价格高企本身导致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价格不能上涨,恰恰是其它原因(即本案中的倾销进口量大幅增加)造成了聚酰胺-6,6切片的价格走势没有反映原材料的价格走势,进而造成了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经核实,调查机关同意神马公司的主张,神马公司是以销定产,根据销售订单确定原材料采购数量,当最终产品聚酰胺-6,6切片出现大量库存的时候,生产者难以继续大量购买原料。目前神马公司的己二腈供应没有发生困难,兰蒂奇公司的主张不符合事实。因此调查机关不能同意原材料短缺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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