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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9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注意到,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中国大陆生产者神马公司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用于“自用”,英威达公司的主张缺少客观证据。其次,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品造成的价格影响必须根据案件事实逐案分析,而且这种分析必须反映调查期内价格的总体走势,有必要重点考察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和其他有关产品或原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本案中,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的总体走势比较平稳,呈现出小幅波动的趋势,仅仅单纯地看待数据,很难判断价格影响,因此有必要参照市场变化客观评估价格走势,例如原材料价格变化等因素。中国大陆申请人提供了证据反映了原材料价格变化对聚酰胺-6,6切片价格的影响,调查机关注意到,2005年至2007年期间,聚酰胺-6,6切片原材料聚酰胺-6,6盐的价格不断上涨;[76]原材料己二腈从2005年的1300美元/吨上升至调查期末的2400美元/吨;原材料纯苯从2005年的600美元/吨上升至调查期末的1250美元/吨,呈大幅上升趋势。[77]但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价格在调查期内的趋势基本稳定,略有下降。这种原材料价格和制成品价格走势的背离,实际上反映了被调查产品“应该上涨,但没有上涨”的价格走势。基于以上证据,调查机关不能否认,由于原材料价格的变化(上涨),被调查产品价格本应该发生变化(上涨),但是其出口至中国大陆市场的价格没有变化(上涨)至相应的幅度,甚至略有下降。伴随着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大幅增加的客观结果,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的这种定价行为,抑制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及价格走势,使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本应该发生的价格增长没有发生。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六条规定:“审查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应考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国内同类产品本应该发生的价格增长”。根据该条款并结合以上证据和分析,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人的主张,认为在调查期内,来自美国、意大利、法国、英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价格抑制影响。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
  调查机关首先调查了中国大陆对聚酰胺-6,6切片的表观消费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64.8%;2007年比2006年增长16.1%;2008年上半年比2007年同期增长13.6%。在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表观消费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对被调查产品影响的中国大陆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1.产能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产能2006年比2005年增长125.56%;2007年比2006年增长71.67%;2008年上半年与2007年同期相比,产能没有变化。中国大陆产业在调查期内的新增产能均为2006年12月以前设计和投资的。
  2.产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产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08.04%;2007年比2006年下降12.75%;2008年上半年比2007年同期进一步下降17.43%。
  3.销售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量2006年比2005年增长112.3%;2007年比2006年下降20.9%;2008年上半年有所恢复,比2007年同期增长12.65%,但仍然低于中国大陆表观需求量的增幅。
  4.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6年比2005年增长6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7.59个百分点;2008年上半年比2007年同期下降0.13个百分点。
  5.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6年比2005年上升1.2%;2007年比2006年上升1.27%;2008年上半年比2007年同期下降3.58%。
  6.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6年比2005年增长114.77%;2007年比2006年下降19.9%;2008年上半年有所恢复,比2007年同期增长8.61%,但比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的增幅低约5个百分点。
  7.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06年比2005年大幅增长;2007年比2006年大幅下降,出现亏损;2008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继续亏损。
  8.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6年比2005年增长4.83个百分点;2007年出现下降,比2006年减少7.19个百分点,投资收益率成为负数;2008年上半年投资收益率继续为负数。
  9.开工率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的开工率2006年比2005年下降4.34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26.16个百分点;2008年上半年比2007年同期下降7.11个百分点。
  10.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就业人员人均年工资2006年比2005年增加5.42%;2007年比2006年增加12.70%;2008年上半年比2007年同期增加27.09%。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就业人数2006年比2005年增加51.67%;2007年比2006年增长19.36%;2008年上半年比2007年同期减少1.23%。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劳动生产率2006年比2005年增长37.17%;2007年比2006年下降26.9%;2008年上半年比2007年同期下降16.4%。
  13.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6年比2005年下降64.64%;2007年期末库存大幅飙升,比2006年增加21.39倍;2008年上半年情况有所好转,比2007年同期下降20.76%,但仍然比2005年的库存大幅增加。
  14.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在调查期内以净流出为主,2005、2006和2007年均为负值。2008年上半年经营情况有所好转,现金净流量变为正值。
  15.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的前期(2005至2006年),中国大陆产业得益于表观消费量的大幅增长,新建投产部分装置,产能快速增长。但是2007年以来,经营状况不断恶化,中国大陆生产者融资困难。此外,中国大陆产业原计划对现有装置扩能,并在3至5年内进一步投资新建产能以适应不断增长的中国大陆表观消费量,但目前该计划已被搁置。
  (五)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应诉方评论意见:
  首诺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大陆申请人2007年第4季度的加权平均售价比2006年有所上升,并且较之2005年大幅上升;申请书显示中国大陆产业的就业人数在2007年和2008年第1季度也较2005年大幅上升;申请人母公司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和利润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大幅上升,分别增长131.1%和161.15%。首诺有限公司据此主张中国大陆申请人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无损害。[78]英威达公司认为调查期内神马公司有大幅盈利,没有受到实质性损害。[79]
  申请人评论意见:
  神马公司认为,本案申请人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神马实业股份公司是两个财务和经营完全独立的公司,两者的经营状况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神马实业公司也不使用聚酰胺-6,6切片生产工业丝帘子布。[80]同时申请人认为,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七条,评估损害时应“包括对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而且“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申请人认为,调查机关应该综合分析和审查中国大陆产业的各项有关指标,再得出中国大陆产业因倾销遭受实质损害的结论。申请人认为应诉方的主张是对条文的错误理解,用片面的分析方法得出的以偏概全的结论。[81]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表明,本案申请人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神马实业股份公司是两个财务和经营完全独立的公司。本案申请人神马公司的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没有持续大幅增长,相反,在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出现亏损。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七条,调查机关应当调查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经济因素和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产业损害情况,调查期内的某个或某几个指标的变化不一定能客观反映出中国大陆产业的现状。在本案调查期内,尤其是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的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现金流量、投融资能力等指标均出现下降,期末库存上升。根据这些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六)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中国大陆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表明,美国、意大利、法国、英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的产能巨大,具有较强的聚酰胺-6,6切片出口能力。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对聚酰胺-6,6切片的需求不断增长。与此同时,被调查国家(地区)的一部分企业生产能力过剩,库存较多,另一部分企业扩张了其生产能力,中国大陆市场对这些企业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调查期内出口国(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产品数量增长较快。这些证据表明被调查国家(地区)具有较强的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存在进一步影响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市场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造成中国大陆产业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进口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依据事实逐案分析。首先可以从进口量方面考察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如前所述,调查期内来自美国、意大利、法国、英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2006年增长68.77%,2007年增长41.67%,2008年上半年增长31.33%。被调查产品进口量迅速增加同时,其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份额也相应迅速增加,调查期内累计上升11.5个百分点。反观中国大陆产业,调查期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在2007年下降7.59个百分点,2008年又进一步下降,同类产品的产量相应的在2007年和2008年显著下降,销售量2007年也出现下降。生产和销售的恶化,造成了中国大陆产业2007年以来出现亏损,现金流为净流出(呈现负值),库存居高不下,开工率不足,产业的投融资能力降低。这些具有勾稽关系的指标的同期变化表明,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大幅增长和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其次可以从价格走势来考察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如前所述,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尤其是2007年,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变化没有反映原材料的价格变化,即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应该上涨,但没有上涨。被调查产品的这种定价行为抑制了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销售及价格走势,使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本应该发生的价格增长没有发生。作为结果,中国大陆产业积极发展的态势在2007年中止,伴随着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大幅增加,中国大陆产业出现亏损,现金流为负值。

  本案中,中国大陆申请人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一份有关下游用户采购价格的证据(见上图)。[82]这份证据表明了3个中国大陆进口商在调查期内的平均进口价格走势。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应该基于特定案情,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逐案分析,对本案的证据分析并不必然影响后续其他案件的调查与认定。基于以上考虑,调查机关注意到这3个进口商常年从被调查国家(地区)进口聚酰胺-6,6切片,有稳定的原材料国外供给来源;同时又都存在于中国大陆市场,从中国大陆产业购买原料,因此这份证据具有独特的意义,能对比说明部分下游企业从国外生产者和中国大陆产业采购行为之间的影响和关系。这份证据表明,2007年以前的国外采购价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均呈波动态势,但是2007年1月以后,采购价先后出现大幅下降,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走势比较稳定;直至2008年6月,被调查产品的采购价一直低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价格受到降价压力,也缓慢下滑。这种价格走势正好印证了中国大陆产业遭受的实质损害,表明2007年1月以来,受到价格抑制和进口量大幅上升的影响,中国大陆产业在2007年销售收入减少,利润大幅下降以致亏损,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财务指标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化。这些事实和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造成了中国大陆产业实质损害。
  应诉方评论意见:
  兰蒂奇公司在听证会上认为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不足。2007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的部分经济指标恶化,而非整个调查期内(2005年-2008年6月)中国大陆产业一直经营状况不好。同时,兰蒂奇公司认为三个进口商采购行为只是个案,其采购价格不能代表进口产品的整体价格,中国海关统计的被调查五国和地区进口加权平均价呈增长趋势,并非下降。[83]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机关注意到兰蒂奇公司的主张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是否须“一直不好”;二是三个下游用户的采购行为是否能证明本案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针对第一个方面,调查机关认为兰蒂奇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要求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必须是“一直不好”。调查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期内的所有数据和整体变化趋势,判断中国大陆产业是否存在倾销造成的损害。本案已有充分证据表明,2007年以来受倾销进口产品影响,中国大陆产业改变了原本积极发展的态势,遭受了不能忽视的损害。
  针对第二个方面,初裁意见中列举的三个下游用户采购行为是为了证明反倾销调查中的因果关系,不是价格影响,被调查产品的价格影响已经在本裁决的相关部分作充分论述。调查机关认为,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要求下游用户的采购价格必须代表进口产品的整体价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的法律实践和国际惯例,反倾销的因果关系只需要证明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而这三个下游用户的采购行为至少证明了在其交易范围内,倾销产品的低价逐步导致了中国大陆产业降价销售,因此这些采购行为在其交易范围内证明了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基于以上分析,调查机关不能同意兰蒂奇公司的主张,认为三个下游用户的采购行为能够作为证据,体现了倾销与损害之间不能忽视的因果关系。
  (二)其他因素分析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调查机关对可能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
  1.其他国家(地区)相关产品的进口情况
  应诉方评论意见:
  英威达公司认为,神马公司在聚酰胺-6,6轮胎帘子布和强化织物市场上面临国外生产商比如印度尼西亚KordSA公司竞争,因此造成损害。[84]
  调查机关的分析与认定:
  调查表明,印度尼西亚KordSA公司生产聚酰胺-6,6轮胎帘子布,不生产聚酰胺-6,6切片。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是聚酰胺-6,6切片,不是聚酰胺-6,6轮胎帘子布,印度尼西亚KordSA公司在聚酰胺-6,6轮胎帘子布市场的竞争行为与本案无关。如果涉及聚酰胺-6,6切片下游需求减少给产业损害认定带来的影响,参见本裁决之后的部分。此外,没有证据表明本案其他国家(地区)相关产品的进口足以影响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
  2.需求或消费模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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