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7月13日,中国大陆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初裁的评论意见,支持本案的裁决意见。[10]2009年7月13日,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锦纶专业委员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初裁的评论意见,反映了部分聚酰胺-6,6纺丝企业的关注。[11]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专门向调查机关提交针对产业损害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听证会
2009年4月13日,美国首诺有限公司申请召开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12]2009年4月16日,美国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也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参加可能召开的听证会。[13]2009年4月23日,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14]同日,杭州永昌公司也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15]美国驻华大使馆也在与调查机关的会谈中表达了对听证会的关注,要求参加可能召开的听证会。
2009年7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关于召开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第206号),决定召开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2009年7月30日,调查机关在京召开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包括中国大陆申请人、国外(地区)生产者、下游企业在内的19个利害关系方参加了听证会(见2009年7月24日《商务部关于召开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商调查函[2009]第220号)),并就同类产品、损害认定、累积评估、价格影响和因果关系等事项进行了举证和抗辩。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也参加了会议,美国驻华大使馆表达了对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保密信息非保密概要的关注。
美国驻华大使馆评论意见:
美国驻华大使馆在听证会上发言,关注产业损害调查的透明度,认为中国大陆申请人未能向调查机关提供内容充分的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以及在申请人未能对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做出解释时,调查机关也未能向利害关系方提供内容充分的非保密概要。这些保密信息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聚酰胺-6,6切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的附件2、7和9,包括表观消费量、运费和保险费数据、申请人损害指标数据;《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包括股东、公司所有权、产量、产能、表观消费量、销售量和销售额、财务数据、库存数据、原材料和生产成本等。美国驻华大使馆认为由于缺乏透明度,利害关系方无法彻底维护自己的权利。[16]
申请人评论意见:
申请人神马公司补充披露了调查问卷中有关公司股东及所有权结构的信息。[17]申请人认为,《WTO反倾销协议》第6.5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二条 允许对于机密性质的信息进行保密,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对需要保密的信息向商务部申请保密处理,并在申请书后面附随了申请书以及附件中保密资料的信息概要。申请人认为申请书第76、77页的非保密性概要1、3、6中已经包括了对上述附件的非保密信息概要:附件二中涉及申请人2006年、2007年、2008年1-3月份产量及占同期中国大陆生产者总量的比例,中国大陆2006年、2007年涉案产品表观消费量及对2008年2010年涉案产品表观消费量的预计,及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3月份涉案产品中国大陆总产量,该部分数据由中国工程塑料工业协会提供,由于此部分数据并非公开发表数据,而且涉及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的生产和发展状况,此部分数据的披露将对中国大陆产业,尤其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申请人申请保密。[18]附件七申请人运费和保险费率证明涉及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聚酰胺-6,6切片销售的运费和保险费占销售价格的比例,由于此部分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其披露将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申请人申请保密。[19]附件九中提供了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该公司聚酰胺-6,6切片的销售数量、产量、库存、生产能力、开工率、销售收入、市场份额、价格、税前利润、员工工资、就业人数、现金流量的数据材料,由于其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披露这些信息将对申请人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申请人申请保密。[20]
调查机关对评论意见的考虑:
听证会结束以后,中国大陆申请人对美国大使馆的评论意见作出回应,并完善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2009年9月8日,中国大陆申请人神马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申请书非保密概要的评论意见。[21]2009年9月14日,神马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问卷答卷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22]调查机关同意神马公司的主张,本案的申请人只有神马公司一家企业,向其竞争对手披露该公司财务数据的绝对数,不能排除对神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因此申请书中有关销售数量、产量、库存、生产能力、开工率、销售收入、市场份额、价格、税前利润、员工工资、就业人数、现金流量的数据材料可以作为保密信息。
关于美国驻华大使馆要求调查机关提供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供的非保密概要或相关解释,调查机关认为这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根据《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
十一条,利害关系方有义务在提供保密信息时“书面说明申请保密的理由并同时提供此类信息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23]尽管如此,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和终裁前信息披露中,将表观消费量、产量、产能、表观消费量、销售量和销售额、财务数据、库存数据、原材料和生产成本等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利害关系方披露,提供很多指标的相对数供利害关系方评论。调查机关注意到,不少应诉方已经合理理解了这些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甚至直接引用调查机关提供的非保密信息,在听证会上据此抗辩。[24]
(3)终裁前实地核查
2009年9月1日至4日,调查机关赴河南省平顶山神马工程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裁前实地核查(见《关于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终裁前国内产业损害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253号))。调查机关进一步核实了问卷中的数据,要求该公司补充说明了利害关系方提出的争议事项,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和非保密概要。
(4)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调查机关在调查中收到了利害关系方的很多评论意见,并按照《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
十四条,在收到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此类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提交公开信息查阅室1份供查阅。同时调查机关按照该条款的要求,将制作或获得的有关材料的公开版本,在形成后的10日内送交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和《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
十八条至第
二十二条,2009年9月25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见《关于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披露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279号)和《关于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商调查函[2009]280号))。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酰胺-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英文简称“Polyamide-6,6”)
化学分子式:[NH(CH
2)
6-NH-CO-(CH
2)
4-CO]
n
物理化学特征: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结晶聚合物
主要用途:聚酰胺-6,6切片是一种合成树脂,广泛用于注塑、纺丝、改性等方面,是电子电器、军工、汽车、铁路配件、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材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立案后,调查机关先后收到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和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确认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案件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调查机关将上述申请的公开文本向国内申请人进行了披露。国内申请人提交了进一步的评论意见。
经审查,因39081011税则号项下包括部分非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立案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描述作进一步明确: 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型、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中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立方厘米,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立方厘米。
三、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本案调查期间,利害关系方就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认定提出评论意见,认为部分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应该采取逐案分析的逻辑,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条、《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
十条和第
十一条的规定,在客观审查所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认定。调查表明:
物理和化学特性方面,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和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和化学结构式没有区别,分子式均为C
12H
26O
4N
2,结构式均为 ;根据后续加工要求,冷却凝固、铸带、切成一定尺寸的颗粒;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半结晶性聚合物,机械强度较高,耐应力开裂性好,自润滑性优良,耐热性也较好,属自熄性材料;化学稳定性好,尤其耐油性极佳,但易溶于苯酚,甲酸等极性溶剂;成型加工性好,可用于注塑、挤出、吹塑、喷涂、浇铸成型、机械加工、焊接、粘接;包装形式均分为25公斤小包装和大包装(1000公斤,500公斤或750公斤)。
生产设备和工艺方面,聚酰胺-6,6是由己二酸和己二胺通过缩聚反应而来,因而其化学名全称为聚己二酰己二胺。聚酰胺-6,6聚合工艺实现工业化的有两种,一种为连续式聚合工艺,一种为间歇式聚合工艺。这两种工艺原理是一样的,都是己二胺和己二酸缩聚得到聚酰胺-6,6高聚物。其不同主要在工艺流程及产品适用范围。大型化生产宜采用连续聚合工艺,如果产量不大,品种多,宜采用间歇聚合法生产。本案中,有的生产者采取连续聚合工艺,有的生产者采取间歇聚合工艺,中国大陆产业同时具备这两种生产工艺。
产品用途方面,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的基本用途相似(部分规格的用途有争议,后面将专门论述),广泛用于注塑、纺丝、改性等方面,是电子电器、军工、汽车、铁路配件、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材料。根据其用途,聚酰胺-6,6切片可以分为纤维级切片和工程塑料级切片。
除此以外,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被调查产品主要通过母公司或分公司以及经销商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产品也是厂家直接销售和通过经销商销售。无论是国外进口产品还是中国大陆产业的产品,其市场销售区域基本都在华东、华南以及山东、辽宁等地区,销售区域基本重叠。
利害关系方就若干规格的聚酰胺-6,6切片同类产品认定发生争议,认为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被调查产品若干规格不具可比性,调查机关将逐一分析这些主张。
1.特种工程级聚酰胺-6,6切片
应诉方评论意见:
美国首诺有限公司认为,其生产的部分用于电力和电子领域、汽车领域的工程级聚酰胺-6,6切片具有独特性质,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产品与之不是同类产品,[25]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诺有限公司Vydyne®系列产品中共有44种产品获得了保险商试验所(UL)认证以确保产品达到防燃标准,最小厚度0.4毫米。而神马公司只有6种产品通过认证,最小厚度为1.6毫米;神马公司的最终产品容易老化、变成黄色,很多中国大陆消费者选择亮白色的切片,并且神马公司的产品物理性能低下,不能运用于注塑成型;首诺产品比中国大陆产品结晶速度快,可以缩短成型周期;首诺有限公司在生产特种聚酰胺-6,6切片的聚合过程中,加入一定的润滑剂,专门为使填充模具所需的能量最小化,加快成型件的固化,从而能使成型件快速从模具中脱离。根据以上理由,首诺有限公司认为中国大陆生产的聚酰胺-6,6切片与其产品不是同类产品,没有竞争关系。[26]
下游企业评论意见:
温州龙华公司反映,中国大陆生产的工程级切片存在以下劣势:(1)含水率高,产品包装不适合精密注塑;(2)产品底色不稳定,每批次波动较大,不利于连续化生产;(3)耐低温性能不好。[27]金发科技公司反映,中国大陆产品无法达到其所需性能和相关证书,不能用于高性能要求的汽车、电子电器等精密部件;[28]杭州帝凯公司也有类似关于产品质量的反映,认为被调查产品的质量更加稳定。[29]
申请人评论意见:
神马公司认为,自2003年以来,中国大陆产业根据下游客户的要求陆续对产品进行了相关认证,部分产品通过UL、SGS等专业认证,不存在有关利害关系方所主张的质量差异。神马公司还认为,所谓的特别认证并不是聚酰胺-6,6产品的强制性标准,也不是区分是否构成同类产品或是否存在竞争性的依据。这些认证的内容并不是申请人生产的聚酰胺-6,6产品是否具有特定性能的决定性标准。“第三方权威认证”可以说是一种贸易壁垒,把产品认证作为规范生产制造商,并允许其在某一区域内销售其产品的必要条件。比如UL安全认证,旨在检测产品的阻燃性及防燃标准,但检查该项指标的并非此唯一标准;又比如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署(FDA)认证,其效力仅在美国范围内有效,并不具有域外效力,对中国企业无约束力。不获得该种认证,不能认为中国的生产商不能生产;不获得该种认证,也不能认为中国生产商的产品无法满足中国市场特殊消费者的需求。无论是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还是根据中国反倾销相关法律规定,均没有使用产品认证作为判断同类产品的因素。[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