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严格绩效考核制度。试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订以实行农村居民健康管理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本省(区、市)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做好信息统计工作。2009年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统计口径暂以符合《规范》要求的健康档案份数予以统计。以重点人群为单位建立健康档案的县(市)以及已开展农村居民建档工作的地区,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并纳入统计范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好试点信息统计工作。各省(区、市)有关统计信息应及时上报卫生部。

  三、确定并上报试点县(市)名单

  各地要按照要求确定本省(区、市)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试点县(市),并于10月25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将试点县(市)名单汇总表(见附件)报送我部农卫司。

  联系人:卫生部农卫司服务规划处 周小园

  电话:010-68792689

  传真:010-68792583

  附件:试点县(市)名单汇总表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试点县(市)名单汇总表

       省(区、市)

序号

地级市

县(市)

农业人口数

(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