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江苏海达管件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50号)
江苏海达管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请示》(海达申字〔2008〕第1号)收悉。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已经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09)40 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确保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质量。
附件:江苏海达管件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海达管件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09)40号)
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单位名称:江苏海达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之海
单位住所:江苏省建湖县冠华东路1309号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江苏海达管件有限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江苏海达管件有限公司在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方面具备了《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八条所要求的各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