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
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
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预防和减少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执行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护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突发事件,是指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
第二条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执行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的执行突发事件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伤残的事件。
除特别重大执行突发事件外,分级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法院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
执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由执行法院或办理法院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异地执行发生突发事件时,发生地法院必须协助执行法院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执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坚持人身安全至上、社会稳定为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