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第十七条 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在法庭和羁押室让被告人阅读庭审笔录。
经批准,可以让被告人在羁押室签收判决书或裁定书。
四、特殊情况处置
第十八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突发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必须果断予以处置,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报告或请示,根据命令或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九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警械:
(一)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被告人、罪犯或其他人员企图袭击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三)围堵、攻击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的;
(四)强行冲越司法警察为履行警务保障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经警告无效,司法警察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武器:
(一)被告人、罪犯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的;
(二)被告人、罪犯脱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
(三)劫夺被告人、罪犯的;
(四)抢劫、抢夺枪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司法警察,危及司法警察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司法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