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通知
(法发[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7月30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以下简称警务保障)是指司法警察为保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
本规则所指警务保障包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维护审判秩序,警卫法庭安全;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对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
第三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中应当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保守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持有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值庭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中,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指挥
第五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审理方式等情况,安排、部署警力;配备车辆和武器、警械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