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第一部分 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评价规范之一(老社区)
一、总体要求:
特征:
社区商业设施完备、业态齐全、商业网点较多、网点布局便于社区居民消费,商业服务质量、技能水平较高,满足社区居民的商业需求。
功能性要求:
老社区的社区商业应能满足居民餐饮、购物、维修、美容美发等多种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的需求。
示范性要求:
社区宜有餐饮店、菜市场、食杂店、美容美发店、维修店、洗衣店、照相馆、再生资源回收站、家庭服务站、书店、音像店。鼓励老社区根据当地居民消费水平补充完善适宜的社区商业中心、超市、便利店、浴池、旅馆、专业店、专卖店等社区商业服务功能。
二、评价规范
1.餐饮服务
功能性要求:
应能提供早餐服务;
应提供订餐及送餐服务;
应能满足社区居民饮食多样化的需求,应能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社区应有多种风味的餐饮店(包括清真店)。
规范性要求:
应有相应的环境卫生措施及安全保障设施;
厨房、餐厅应有分隔;
有洗涮消毒设备;
店内保持清洁卫生,加工制作符合相关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店周围环境清洁;
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垃圾存放设施;
有应急照明设施及消防设施;
服务人员经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质,定期进行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示范性要求:
社区宜有单店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店。
社区居民的最远就餐距离宜在600米以内。
应能满足顾客的便利性需求,宜建于交通便利处。
餐饮的档次及价格与社区消费水平相适应。
2.购物功能
功能性要求
应能满足居民对以下商品的日常需求:
·果蔬、肉类等常用生鲜、熟制食品及调味品;
·日常消费品,如日化用品、食品饮料、香烟等快速消费品;
·图书、音像等其它文化用品;
·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规范性要求
应保持内外清洁卫生,有相应的垃圾存放及处理措施,空气清新、无异味。
应有齐全的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有良好的进货渠道且销售商品检验合格,不经营非法加工或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应配有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应当配备专职的合格人员;
药店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熟食、肉类加工等人员应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服务专业,有问必答,货真价实,不缺斤短两、欺瞒顾客。
示范性要求
每千人宜拥有肉菜店(菜市场)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食杂店宜在30平方米以上,药店宜在10平方米以上,书店、音像店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左右。
社区肉菜店(菜市场)营业时间应在10小时以上,食杂店的营业时间应在10小时以上,营业时间在12小时以上。
居民距肉菜店(菜市场)的距离宜在500米以内,距食杂店的距离宜在300米以内,距社区书店、音像店的最远距离在1000米以内。
新鲜果蔬进入市场前不应带有泥土、腐叶、枯叶;肉菜店宜有净菜、无公害蔬菜等农副产品的供应。
宜有24小时售药服务,社区药店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药店的店堂使用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应在1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相适应的仓储面积。经营范围含中药饮片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并具备与之相应的仓储面积。
3.美容美发服务:
功能性要求
应提供美容美发及其相关的服务。
应能为老年人、儿童及病残人等提供上门服务。
规范性要求
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应保持店内外清洁卫生,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
从业人员经过卫生部门的定期健康检查,且持健康证上岗。
营业场所内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服务人员经专业培训并有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示范性要求
大中型社区每千人美容美发店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左右。
单店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最小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
居民最远消费距离宜在500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