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9〕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物权法》、《
担保法》、《
商标法》和《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物权法》、《
担保法》、《
商标法》和《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