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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四、组织好产区和销区的购销衔接,疏通粮食流通渠道
  做好产区和销区粮食购销衔接工作,对安排好当地粮食的总量平衡,稳定粮食生产,保证粮食供应,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逐步建立产区和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今后,每年由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组织粮食企业在国家和省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签订购销合同,调剂产销余缺。对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福建、海南等粮食主销区,在铁路运输等方面,给予重点帮助。为保证购销合同兑现,要按合同成交额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二是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出省采购粮食,必须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实行产销企业直接见面,以现货交易为主,也可协商签订购销合同。销区不得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粮食。银行和铁路、交通部门对正常的粮食贸易,要在资金、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掌握批发,放活零售
  加强市场管理。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粮食、物价、公安、税务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执照经营。对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要加快制定粮食市场法规,逐步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
  要掌握粮食批发。今年要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重新登记。粮食批发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一定的资信和自有资金;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容和检验手段等;有一定的库存量,并承担社会责任。具体办法由工商、粮食、税务、物价等部门制定。在粮食收购季节,对多渠道的粮食批发企业还应在铁路、交通运输上加强管理,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做到放而有管、多而不乱。
  要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总的原则是积极发展粮油初级市场,巩固发展批发市场,逐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油市场体系。要以农村乡镇集散地为中心,以粮站、粮库为依托,发展农村粮油初级市场,允许农民之间、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在市场上进行粮食零星交易。在粮食主产区建立和完善省、市(地区)、县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在铁路中转站、水运码头等粮食集散地,发展一批现货批发市场,以方便粮食由主产区向销区流动。
  六、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收购不打“白条”
  各级政府要粮食收购旺季到来之前,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保证不给农民打“白条”。财政部门要把应拨的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缓拨、欠拨。粮食部门要做好粮油的调销工作,积极催收货款,确保销售货款及时回笼;要认真清理、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不得发生新的挪用。今年6月底前,粮油收购所需银行贷款,由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办理。7月1日开始,统一到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或由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农业银行办理,实行规定的优惠利率。各有关银行要集中资金保证粮油收购。销区采购粮食,是当地粮食总量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省间调剂、调运所需资金必须保证供应。对粮油加工、批发、采购、储备、进出口、多种经营等所需资金,也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提供。
  七、建立健全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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