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保证担保贷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农业银行、借款人和保证人三方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适用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合同制式文本。合同中应具有以下有关保证内容的条款:
(一)保证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及帐号;
(二)保证人资信状况;
(三)保证金额及保证期限;
(四)代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五)代借款人承担加息等违约责任;
(六)其他保证条款。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须经三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也可另行向农业银行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具备前条所列的保证条款。
第五十条 保证人为两个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贷款金额、期限等主要事项变更,须经保证人书面认可。
第五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时,保证人应代为履行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如被保证的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借款人应当返回贷款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不履行保证条款时,农业银行可依照约定从其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加息,或以借款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按本办法办理抵押和保证担保贷款所需的公证、鉴证、登记、保险、估价、仓贮保管、运输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信用社发放担保贷款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