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拍卖、售卖;
(二)转让;
(三)兑现;
(四)接受。
按上款方式不能处分抵押财产的或抵押贷款当事人发生纠纷且不能协商解决的,农业银行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农业银行处分抵押财产时,如抵押财产属海关监管物,须先同海关协商,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处分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抵押财产的拍卖由拍卖机构或省、市(地)、县政府指定的机构承担或申请县以上政府组成临时机构拍卖。
第四十一条 农业银行申请拍卖,应向拍卖机构提交拍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拍卖机构受理后,如借款人已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农业银行或抵押人可申请中止拍卖。
第四十二条 抵押财产拍卖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处分:
(一)支付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财产应纳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第四十三条 就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其清偿顺序按设定抵押的先后确定。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财产的价款不足清偿贷款本息和加息的,农业银行有权另行追偿。
第四十五条 抵押人因处分抵押财产出现关停、倒闭或破产时,农业银行不承担有关生产人员安置等责任。
第八章 保证担保
第四十六条 贷款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保证担保贷款,应将具有法人资格的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有关证明保证人偿债能力的资料及资产负债材料送农业银行审查。对上款提供的有关证明偿债能力的资料及资产负债材料,农业银行认为必要时,应经有权机关或注册会计师对其真实性进行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