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重复抵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抵押财产估价和抵押率
第十七条 抵押财产现额根据不同种类财产的现行市场价格结合帐面净值及变现情况,由农业银行与抵押人共同估价。对估价有争议的财产可以委托评估机构估价。
国有资产的估价,依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房地产的现值,应由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估价。
无形资产的现值,应由有关专业机构估价。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和定期存单按票面金额作价。
第十八条 抵押率,指抵押贷款本息之和与抵押财产作价现额之比。
农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经营情况、抵押财产折旧率、贷款期限、投资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因素,分类逐笔确定贷款的抵押率。
第十九条 抵押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率确定。但抵押贷款本息最高不得超过抵押财产作价现额的90%。
第四章 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适用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合同制式合同文本。
抵押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人以其财产为借款人贷款设定抵押权的,须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 抵押借款合同应载明下列抵押条款:
(一)抵押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净值、处所、有效使用期及完好程度,产权或使用权属状况以及设定抵押状况;
(二)抵押财产的估价与抵押率。
(三)抵押财产的占管方式和保管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及补救措施;
(四)保险受益事项;
(五)抵押财产投保的险种、险别及赔偿方法;
(六)违约责任及抵押财产处分方式;
(七)抵押贷款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
上列各项在借款合同制式文本中未载明的内容,可由借贷双方签订补充条款。抵押借款合同未尽事项,按《
借款合同条例》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