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可以兑换的外国货币;
(六)金银及其制品;
(七)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
(八)法律允许转让流通的其他财产和依法可转让的权利。
前款财产设定的抵押权,其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财产和禁止转让的权利;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福利设施和水库、农田水利设施;
(三)所有权、专用权、专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五)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六)未经海关许可的海关监管物;
(七)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条 以贷款购置固定资产的,可以该固定资产设定抵押权。
依法获准建筑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自动工建造之日起设定抵押权,但该项贷款必须用于该建筑物的建造。
抵押人购买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签订了购买合同并预付价款的,可自该建筑物动工建造之日起设定与预付款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权。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须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当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人以其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但该项贷款用于共同经营的除外;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并须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第十三条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应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人应就保证执行抵押借款合同与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并送交农业银行。
第十四条 就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时,该财产价值必须大于各项抵押债权之和,抵押人应将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及其有关材料书面报送农业银行。
第十五条 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应向农业银行提交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建筑物转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