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办法
(1993年9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保障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银行贷款管理的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担保限于抵押和保证方式。
贷款的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农业银行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农业银行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和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
贷款的保证担保,是指第三人向农业银行保证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借贷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以抵押和保证担保方式发放的各种贷款。
第四条 农业银行发放贷款,原则上适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
第五条 担保贷款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和银行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 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包括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为保证按期清偿贷款、并经农业银行认可的财产。
抵押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实用性和变现性。
抵押物的有效使用期须长于借款期限。
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于的经营管理权。
第七条 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依法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四)可封存的原材料、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