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发往奥地利使用的出生公证书的复函
(1993年8月7日 (93)司公函089号)
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3)闽司笺证字第134号函收悉。关于奥地利驻华使馆要求申请在该国取得居留许可的我国公民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事,经研究,并与奥地利驻华使馆协商,公证处仍应执行(86)司公字第151号文(《公证规章集成》第130页)的规定,不办理户口本公证。为方便当事人,今后用于申请在奥地利取得居留许可的出生公证书格式,将《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二十二式(之一)的证词改为:“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现住××省××市××街××号。×××的父亲是×××,×××的母亲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