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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司关于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行在两地“互设办事处”的处理意见

司法部关于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行
 在两地“互设办事处”的处理意见
 (1993年7月28日 (93)司律字005号)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从你省青岛市律师事务所第八期《律师工作简报》得知,青岛市律师事务所将与香港刘陈高律师行在两地“互设办事处”。根据司法部去年下发《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2〕083号)规定,“内地的律师事务所非业务必需并经司法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批准,均不到港澳地区设立办事机构。”因此,未经司法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批准,国内律师事务所不得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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