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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发往独联体各国使用的经济公证文书的通知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创办书及国家注册
  外资企业创办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的经营宗旨及其项目;(2)合资人的国籍及所在国地方行政机关的认定书;(3)法定投资额及各合资人份额;(4)机构设置及其各自的权限;(5)企业决策程序及解散的办法;(6)必须写明不违反哈现行法律和本法。
  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由哈萨克斯坦外贸部或其他国家授权的机构办理;如超过一亿哈币的外资企业则由哈政府批准。从外商递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批准或不批准,批准者发给许可证;不批准者发给不批准的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写明拒绝的理由。
  外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必须备齐下列文件:
  (一)合资企业:(1)创办人要求注册的申请书;(2)申请书的公证确认的副本(两份);(3)投资者银行或金融机构出示的资信;(4)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二)独资企业:(1)投资商的国家注册申请书;(2)经公证的创办书副本(两份);(3)投资商银行或金融机构出示的外商支付能力书;(4)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法人在哈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1)注册申请书必须有上一级企业领导人的签字;(2)经公证确认的分支机构决定书副本;(3)外国法人的身份证明。
 
  附件二:
 
                证明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前面复印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发给××××(企业全称)的注册号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相符,原件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鉴属实。该复印件后所附的俄文译本与中文原本内容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附件三:证明书(俄文译文)(略)

  附件四:
在国外举办
中外合资(中方独资)企业
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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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批准证书                │
│                                │
│                     外经贸政发字[  ] 号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审查,同意在       │
│                                │
│                      举办下表所列中外合资│
│(中方独资)企业。                        │
│                                │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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