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立与解散外资企业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
外资企业的国家注册由俄联邦财政部或其它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外资超过一亿卢布的企业需经俄联邦部长会议批准,再由俄联邦财政部办理注册。俄联邦部长会议应从外商向俄联邦财政部递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签发许可或驳回申请,并阐明驳回理由。
外资企业办理国家注册需具备下列文件:
1.合资企业
①创办人的注册申请书;
②经公证确认的创办书副本两份;
③依法需做的有关鉴定的鉴定书;
④苏联法人还需出示公证确认的由财产人做出的创办企业决定书副本或其授权机关的决定书副本以及经公证确认的每位参与建立合资企业的苏联法人的创办书副本;
⑤由投资商的业务银行或其他金融信贷机构出具的外商支付能力书(附经公证的俄语译文);
⑥根据投资人所在国、国籍国或长期居住国立法出具的原始国商务登记节录或其它能证明其法律地位的同等证书(附经公证的俄语译文)。
2.外商独资企业
①投资商的注册申请书;
②经公证的创办书副本两份;
③由投资商的业务银行或其它金融信贷机构出具的外商支付能力书(附经公证的俄语译文);
④原始国商务登记节录(附经公证的俄语译文);
⑤依法需做的有关鉴定的鉴定书。
3.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法人分支机构
①筹建分支机构的企业领导人签署的注册申请书;
②经公证的企业管理机构做出的创办分支机构决定书副本;
③经公证的分支机构状况副本两份;
④经公证确认的筹建分支机构的企业的创办书;
⑤外国法人需根据所在国法律出示原始国商务登记节录或其它能证明其法律地位的同等证书(附经公证的俄语译文);
⑥依法需做的有关鉴定的鉴定书。
业已注册的外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对其创办书需做补充和改动或申报解散企业,也应注册备案。
业经公证的由企业主管机构做出的关于修改或补充创办书的决议副本,外资企业必须在决议通过后三十日内交注册机关。创办书中的修改及补充只有注册后方能生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节录>
(199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