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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发往独联体各国使用的经济公证文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办好发往独联体各国使用的
 经济公证文书的通知
 (1993年7月17日 (93)司公字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国家公证处:
  随着我国与独联体各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国内不少公司、企业积极开拓独联体市场,贸易往来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各地公证处出具的发往独联体各国使用的经济公证文书也随之增多。这些公证文书对于保证我公司、企业对独联体各国的投资和贸易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发现,一些公证处出具的发往独联体各国使用的经济公证文书在质量和内容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有些公证员对涉外公证文书的质量不够重视,有的违反办证程序,将涉外公证交由非涉外公证员办理;办证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审查不细,证明的文件内容不完备甚至有明显错误,公证文书中证词与所证内容不符,文件的签署日期与证词中所述日期不一致或与出证日期矛盾等;(二)办证经验不足,对独联体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缺乏了解,仅凭国内当事人的要求出证,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一些公证文书因不符合使用国的要求而影响正常使用,造成当事人徒劳往返;(三)公证书格式不规范,证词用语不当、表述不清,容易产生歧义,译文不够完整和准确,文书装订不合要求;(四)缺乏保密意识,有的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件中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也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形式进行证明直接提供出去,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等等。
  针对以上问题,为提高发往独联体各国使用的经济公证文书的质量,保证公证文书发挥效用,经商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重视涉外经济公证文书的质量。涉外公证文书质量的好坏,不仅影响到我国公证机关的威信,也直接影响国家的声誉。各地公证处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涉外公证文书质量的提高,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有关规定把好出证关,保证发往独联体各国使用的经济公证文书及其他涉外公证文书的质量。同时,切实注意公证人员素质的提高,公证处领导更要以身作则,适应新形势,抓紧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要通过办证过程,注意及时了解和掌握独联体各国涉及公证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办证的针对性,为企业与独联体各国进行经贸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近年来,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为鼓励和规范外商在该国的投资活动,已先后颁布了外商投资法。根据这些法律,外国投资者在该国创办合资、独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在办理国家注册时,必须向注册机关提交一系列公证证明。现将有关资料附后(附件一),供各地办证时参考。
  三、从独联体各国的规定和经贸活动的实践看,公证机关为我国企业到独联体开展投资或其他经贸活动,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董事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在外设立机构的批准证书等。公证处在出具以上证明时,应注意所证明的文件和公证书均应附俄文译文,公证书证词中应证明该文件的俄文译文与原文内容相符。要做到译文完整、翻译准确。译文应另纸打印,附在文件之后,一并装订在公证书内。装订顺序:第一页为所证明文件的中文本(或复印件);第二页为该文件的俄文译文;第三页为公证书;第四页为公证书俄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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