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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第三号)——确认98家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第三号
 (1993年6月30日)


  根据《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确认98家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特此公告

附:          98家律师事务所名单


  天平律师事务所
  中咨国际律师事务所
  长城律师事务所
  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
  贵州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
  黑龙江远东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
  青岛市国际贸易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律师事务中心
  青岛海事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
  沈阳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
  福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三明市律师事务所
  福建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
  福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
  成都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行政律师事务所
  重庆第一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涉外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商贸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中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长春市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
  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宁波市律师事务所
  宁波市对外律师事务所
  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温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天津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东方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保税区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四方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天津汇川对外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
  宜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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