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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王栋明律师资格等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关于办理王栋明律师资格等公证复函
 (1993年6月16日 (93)司公函066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今年六月七日《关于对王栋明律师资格公证的请示》函悉。对于请示中提出的问题,经商部律师司认为,对1992年以后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司法厅(局)不直接颁发律师资格证书,而是发给盖有“通知考试”字样的成绩通知书,公证处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厅发出的盖有“通过考试”字样印章的律师资格考试成绩通知书,为其办理律师资格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一);对于1992年以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公证处仍按(91)司公字第93号文的规定办理。
  另,随函将外交部领事司转来的青田县公证处出具的(93)浙青公证字第2069号公证书原件一份退你处。经商部律师司认为,该公证书的出具方式不妥。今后如遇申办律师身份公证的情况,公证处可依上述办法为当事人办理律师资格公证,并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和对律师执照的审查结果,出具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附件一:  
               律师资格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通过了××××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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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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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证处钢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二:  
                    经历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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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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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证处钢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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