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发往沙特使用的公证书应附阿拉伯语译文并办理领事认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发往沙特使用的公证书应附
 阿拉伯语译文并办理领事认证的通知
 (1993年6月11日 (93)司公函062号)


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沙特大使馆告,近来,不少新疆自治区有关市、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使用维吾尔语或英语译文,且未办妥我外交部领事认证和沙特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给公证书在沙特的使用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为此,请尽快通知所属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今后出具发往沙特使用的公证书时,应使用阿拉伯语译文,并要在国内办妥我外交部领事认证和沙特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手续。
chl_12235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