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委托和等三十五位
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的通知
(1993年6月3日 司发通〔1993〕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适应香港与内地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实现香港九七年平稳过渡,保持香港永久经济繁荣,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更好地团结和发挥香港律师的作用,经与新华社香港分社共同研究,决定第四批委托三十五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委托的三十五位律师与原委托的四十九位律师一样,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委托期限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计算,为期三年。委托期满,通过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二、新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按我部〔(85)司发公字第251号〕《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所需的有关证明,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和香港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