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不宜为黄明哲办理经历
公证的复函
(1993年6月2日 (93)司公函056号)
新疆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四月十三日转来的霍城县公证处《关于黄明哲经历证明、委托书证明一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黄明哲提出申办经历、委托书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离台前遗留的工资和债务问题。而解决离台前的工资和债务问题,不涉及其在大陆的经历。黄系国民党派遣回大陆的特务分子,根据国家安全部等部门〔1992〕国安发(8)4号通知和我司(92)司公字第12号函的规定精神,公证处不宜为其办理经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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