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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转发《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28日 司发通〔1993〕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公证工作做得好,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建立市场经济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为此,通过全国和地方性的立法,规定一些重大、复杂的法律行为和重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必须或应当办理公证,是十分必要的。
  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在视察上海时说:“现在共同的认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要有相应的法规条例。这届人大要花相当大的精力来从事立法,但需要有一个过程,可以由地方部门的法规条例过渡到国务院的法规条例,最后上升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乔石委员长也指出:“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新课题。在国家法律还不很完善的情况下,地方可以先探索搞一些地方法规。”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沿海开放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争取在地方立法中将一些对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有重要影响的公证项目固定下来。
  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实施了《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我们认为,积极争取当地人大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公证工作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肯定下来,是一条很好的路子。天津在这方面开了一个好头。该《规定》中对于公证机关应当办理公证事项的规定,公证机关调查取证权利的规定,以及对当事人提供伪证、欺骗公证机关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等,都有了明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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