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部分民事公证书格式
及公证书译文、贴照片等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22日 (93)司公函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公证书格式(试行)》实行以来,各地及有关部门提出了一些意见。将急需修改的部分民事公证书格式和一些不够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未婚和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格式问题
1、将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一至之七)证词中第一句话“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单位证明”等字样删去,直接写“兹证明×××······”。例如,之一式应改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至××××年×月×日(单位出具证明或公证处查证的时间)未曾登记结婚。”
2、将第四十式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格式(之一至之四)证词中第一句话“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等字样删去,直接写“兹证明×××······”。例如,之一式应改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至××××年×月×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内地)居住期间未曾受过刑事处分。”
3、第四十式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格式(之二)证词中,在括号中的当事人出生日期后面加上现住址,改为: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在××省××市××街××号)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受过刑事处分。”
二、关于修改出生、死亡、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问题
1、将第二十二式出生公证书格式(之一、之二)证词中括号内“××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删去。今后凡依据人事档案出具出生公证书的,不再写上办证依据。
2、将第二十三式死亡公证书格式证词中括号同“××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删去。今后依据人事档案出具死亡证明的,不再写上办证依据。
3、将第三十九式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之二至之五)中“根据××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字样删去。
三、关于公证书附译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