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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同意成立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同意成立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1993年4月28日 司发函〔1993〕173号)


北京柳沈知识产权公司:
  你公司送来《关于请求批准<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和部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接受司法部指定的审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并根据规定向部上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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