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采取声明书形式证明取款
人姓名的复函
(1993年3月19日 (93)司公函023号)
辽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辽司公发〔1993〕4号《关于采取声明书形式证明取款人姓名公证事的请示》函悉。关于储户在提前支取个人定期存款时,遇到存款单姓名与本人身份证明音同字不同等情况,而要求申办两个名字为同一人的公证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处意见。即在当事人提供足够证据后,公证处可为当事人办理两个名字为同一人的声明书公证。声明书的内容主要写明出现姓名差错的原因及今后如发现冒领存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证处证明声明人的签字或盖章属实。但对万元以上的数额较大的存款不宜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