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司法部关于现阶段不实行律师行业管理的意见
(1993年3月17日 司发函〔1993〕098号)
陕西省司法厅:
你省律师协会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陕律发(1993)02号〕《关于省律师协会换届问题的报告》收悉。该报告中提出在你省试行律师“行业管理”的具体意见。对此,我们认为,你省律师协会所提出的意见不妥。我国现阶段不实行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行业管理。因为,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是政府管理,而不是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律师管理体制是律师制度中的重大问题,关系到我国律师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而且,涉及体制的大事,只能由中央决定,各省不能自行其是。
另外,报告中关于北京、云南已经向“行业管理”过渡的说法也是不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