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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2日〔1993〕民他字第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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