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2日〔1993〕民他字第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
二十九条
、第
七十八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四十三条
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