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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二)贷款贴息方式
  1.贷款贴息扶持对象重点为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加工龙头企业。
  2.2010年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60%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40%用于粮棉油糖肉大宗农产品加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2010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立项,在2009会计年度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2010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六、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单位须于2009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越级申报、逾期申报,概不受理。
  (二)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财政补助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版),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项目单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银行贷款项目评估报告或调查报告等。
  (三)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发资金扶持、拟在2010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实施项目能力、上一年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上一年度已得到农发资金扶持、拟在2010年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全面总结上期项目建设、运行、效益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上期项目与拟申报项目的关系等。同一项目单位或同一项目,需同时说明2009年和2010年申请农发资金之外的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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