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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综上所述,将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生产辅助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相加,即可得到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总建筑面积,详见表7。

  表7 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建筑面积表

 

中央级(区域性)

省级

市级

县级

库房

19563~ 23368

14673~17661

9781~11684

3985~6641

2213~3321

394~552

生产辅助用房

616

616

462

308

277

77

管理用房

1015~1093

856~933

678~750

422~495

228~285

73~95

附属用房

563~609

543~552

506~518

292~304

179~192

85

合计

21757~25686

16688~19762

11427~13414

5007~7748

2897~4075

629~809


  为考虑实际情况和方便操作,本标准将中央级(区域性)大、中、小型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总建筑面积分别取21800m2~25700m2、16700m2~19800m2、11500m2~13500m2,省级、市级、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总建筑面积分别取5000m2~7800m2、2900m2~4100m2、630m2~800m2,详见表8。

  表8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面积表

规模分类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万人)

总建筑面积(m2

中央级

(区域性)

 

72~86

21800~25700

54~65

16700~19800

36~43

11500~13500

省级

12~20

5000~7800

市级

4~6

2900~4100

县级

0.5~0.7

630~800



  第十条 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
  房屋建筑是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存、保管、整理、回收救灾物资,确保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的各类用房的总称;场地包括暂时存放、整理、清点、晾晒救灾物资的场地及停车场等;建筑设备和其他必要装备是救灾物资储备库满足各项功能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这几个部分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在建设中均应列入其中,加以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主要职能是储备救灾物资,库房是其必须设置的用房;捐赠和回收的物资需进行必要的维修、清洗、缝补等工序,因此要有相应的辅助用房。救灾物资储备库在日常工作中不仅需要处理大量的物资接收、调运等工作,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行政与业务管理,包括经费预算与支出、文件处理与保管、安全保卫和会务等,因此,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用房以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库上述职能与工作的正常开展;附属用房则为救灾物资储备库职能的正常发挥和工作人员的后勤提供保障,包括车库、变/配电室、水泵房、食堂等。
  另外,为了合理控制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用房建筑面积,本标准分别给出了中央(区域性)、省级、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场地的主要内容。
  救灾储备物资出入库时往往需要暂时在室外存放、周转,一些大件需在场地上进行维修清洗,因此需要设置室外货场;同时根据民政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规程》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救灾储备物资在入库前,要进行清点、整理,发现和消除救灾物资的安全隐患,故需设置观察场;为了对救灾物资进行定期翻晒,防止霉变,并对回收清洗的物资进行晾晒,所以要设置晾晒场;为确保救灾物资装卸、调运便利,应有相应的停车场。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辐射面大,物资调运和调配任务重,为保证救灾工作的时效性和紧急情况下采用空运物资的要求,故对观察场提出了特别要求。
  第十三条 本条列出救灾物资储备库所需的建筑设备,这是根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功能要求提出的。
  考虑到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特点,为确保救灾物资快速运达灾区,故本条提出有条件时可设置铁路专用线。其中“有条件”主要指救灾物资储备库与铁路货场、现有铁路专用线的尾端距离在1.5公里范围之内。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原则和具体要求。
  根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性质、任务,在选定库址时首先应考虑其物资储备的安全性;同时要保证救灾物资快速运抵灾区,应具有方便的运输条件。为此,对库址的地势、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市政条件、与火源和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的安全距离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的救灾任务较重,为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的时效性,库址应尽量靠近交通干线,以缩短救灾物资的运输时间;另外,为保证地面交通系统受到破坏时救灾工作的顺畅进行,库址宜满足直升飞机起降所需的净空条件,鉴于功能要求的不同,特别对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十五条 本条根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性质和任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总平面布置原则。
  第十六条 本条根据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和方便管理的要求,对其分区提出要求。
  鉴于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本功能是储备救灾物资,仓储区在建筑、消防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且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存的救灾物资量较大,因此应单独设置。同时,考虑到生产作业的便利、快捷和安全要求,提出库房宜和生产辅助用房毗邻,并与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隔开。
  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内外道路的基本要求。
  救灾物资储备库内外道路通畅便捷是快速调运救灾物资的必要条件,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存及调运任务重,车流量大,故对其对外连接市政道路或公路的通路作此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救灾物资储备库确定建设用地的原则和要求。
  救灾物资储备库除房屋建筑用地外,还应提供专用堆场、车辆停放、道路通行和绿化等方面用地。
  规定建筑系数宜为35%~40%,其中专用堆场面积宜为库房建筑面积的30%,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我国土地资源稀缺,节约用地是国家的一贯方针;其次,参照和借鉴其他相关建设标准,如《棉麻仓库建设标准》规定棉麻仓库的建筑系数不宜小于35%;第三,充分考虑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筑特点、项目构成、设计经验及技术统计资料;第四,专家的实地测算、论证。
  建筑系数按下式计算:
  建筑系数=(K+F+S+D)/Z×100%
  K----库房用地面积;
  F----生产辅助及配套设施建、构筑物用地面积;
  S----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建筑物用地面积;
  D----专用堆场用地面积;
  Z----库区总用地面积。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标准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本条对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围墙设置提出要求。
  为确保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物资安全,应设置围墙。根据调研,目前各地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围墙高度一般在2m~3.2m,平均为2.6m,普遍反映偏低,不能有效起到防盗作用。为防止两人结伴搭人梯携带救灾物资翻越围墙,经测算,本标准对围墙高度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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