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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注:“√”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

  表3 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建筑面积表 m2

 

中央级(区域性)

省级

市级

县级

库房

19563

~ 23368

14673

~17661

9781

~11684

3985

~6641

2213

~3321

394

~552

生产辅助用房

616

616

462

308

277

77

管理用房

1015~1093

856~933

678

~750

422

~495

228~285

73~95

附属用房

563~609

543~552

506~518

292~304

179~192

85

合计取值

21800

~25700

16700

~19800

11500

~13500

5000

~7800

2900

~4100

630

~800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场地包括室外货场(货场罩棚)、观察场、晾晒场、停车场等。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观察场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直升飞机的起降要求。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
  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有条件时可设置铁路专用线。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遵循储存安全、调运方便的原则,并满足以下要求:
  1.地势较高,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2.市政条件较好;
  3.远离火源、易燃易爆厂房和库房等;
  4.交通运输便利,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宜临近铁路货站或高速公路入口;
  5.地势较为平坦,视野相对开阔,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址应便于紧急情况下直升飞机起降。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流程通畅。
  第十六条 市级及市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单设仓储区,其他功能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库房宜与生产辅助用房毗邻,并与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隔开。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内外道路应通畅便捷。省级及省级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对外连接市政道路或公路的通路应能满足大型货车双向通行的要求。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节约用地的原则和总平面布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并应包括建筑、场地、道路和绿化等用地。建筑系数宜为35%~40%,其中专用堆场面积宜为库房建筑面积的30%。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救灾物资储存、管理的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宜为3.0m。
  第二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宜为单层,其库房净高不应低于6m;当受条件限制采用多层库时,不宜超过3层。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结构型式的确定应满足仓储功能的需要和结构安全的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的施工条件及用材状况。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库房地坪荷载应满足货物堆放及装卸机械运输和通行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的屋面防水等级和要求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车道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首层地面应做防潮处理,库房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且不小于0.3m。
  第二十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出入口应方便运输、装卸设备的出入,并设置防鼠板,高度宜为0.5m。

第五章 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第二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根据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等功能要求配置建筑及相关设备。
  第三十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运行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有给排水系统,其防洪、防涝排水应根据库址地形及城市防洪、防涝规划确定流向,宜采用排水沟或排水管道等有组织排水方式。
  第三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室外货场、货场罩棚应按照第三类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第三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施。
  第三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多层库房应设置载重不低于2t的货运电梯等垂直货运设备。
  第三十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配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系统。
  第三十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配置装卸、物资保管维护、技防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救灾储备物资: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存储和调用的,主要用于救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棉衣裤、睡袋、应急包、折叠床、移动厕所、救生衣、净水机、手电筒、蜡烛、方便食品、矿泉水、药品和部分救灾应急指挥所需物资以及少量简易的救灾工具等。
  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政府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自然灾害救助的启动条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
  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等。其中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是各地根据灾害类型、灾害发生频次和强度,以及各地历年来因灾实际发生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科学确定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不同的响应等级对应不同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
  5.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
  6.生产辅助用房:用于设备维修、清洗缝补救灾物资的用房。
  7. 专用堆场:包括室外货场、观察场和晾晒场。
  8. 室外货场:用于清点、装卸和临时堆放救灾物资的场地。
  9. 观察场:用于救灾物资入库前对其进行清洁、整理,发现并消除救灾物资安全隐患的场地。
  10. 晾晒场:用于晾晒救灾物资的场地。
  11. 停车场:用于停放货车、应急调度车和物资转运车等车辆的场地。
  12.建筑系数:建筑系数=(K+F+S+D)/Z×100%
  K----库房用地面积;
  F----生产辅助及配套设施建、构筑物用地面积;
  S----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建筑物用地面积;
  D----专用堆场用地面积;
  Z----库区总用地面积。
  13.库房使用面积系数:库房使用面积系数=库房使用面积/库房建筑面积。

  附录二 
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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