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宣传贯彻《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的通知
(民函〔2009〕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落实《标准》,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行《标准》的重要意义
《标准》是在我国抗击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和汶川地震特大自然灾害背景下,由我部组织编制的民政救灾应急领域第一个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标准》是专门为加强和规范我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制定的,对于促进我国防灾、减灾、救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标准》施行的重要性,并在救灾物资储备库基本建设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切实把民政基本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加强《标准》施行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标准》施行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标准》的贯彻落实。要制定《标准》实施工作方案,举办《标准》培训班,指导当地民政部门和救灾物资储备机构熟悉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三、切实发挥《标准》在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上的指导作用
《标准》是为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质量的全国统一标准,是民政部门编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民政部门进行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依据。
各地民政部门在申报、设计及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时,要严格执行《标准》。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上报;对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要坚决依照《标准》的要求予以制止和更正;对擅自改变造价或降低工程质量的,要严格依照《标准》的规定进行整改。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的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标准》更好地为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建设服务。
四、建立《标准》施行的监督机制
《标准》是各地有关部门批准救灾物资储备库立项、审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严格实施《标准》,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地要按照《标准》的要求,自觉接受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地民政部门承担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责任。为此,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标准》为契机,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的规划布局、物资储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等方面的检查,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单位认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标准》。同时,各地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把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成廉政工程、优质工程、高效工程。
为加强对各地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我部将采取查阅书面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地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执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标准》建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以及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附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民 政 部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OO九年一月
前 言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民政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救灾司、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搞,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姜力、宋志强、陈越良、庞陈敏、张恺悌、徐秀玲、高玉成、纪占国、李成、陈刚、王莉莉、董彭滔、欧阳铮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救灾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刚、王莉莉、董彭滔、欧阳铮、杜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9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五章 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
附录一 主要名词解释
附录二 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 件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合理地进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高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性标准,是编制、审批和核准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从我国备灾、救灾的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满足灾害救助和应急指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管理需要。
第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公益事业的有关用地规定执行。
第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满足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对物资准备的要求,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实行资源整合。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及环保的要求。
第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分为中央级(区域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类,其建设规模由储备物资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
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储备物资规模应根据辐射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规定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确定。
第九条 各类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
(万人)
| 总建筑面积
(m2)
|
中央级
(区域性)
| 大
| 72~86
| 21800~25700
|
中
| 54~65
| 16700~19800
|
小
| 36~43
| 11500~13500
|
省级
| 12~20
| 5000~7800
|
市级
| 4~6
| 2900~4100
|
县级
| 0.5~0.7
| 630~800
|
注1:使用本表时每类规模上限取大值,规模下限取小值,规模的中间值采用插入法取值。
注2:建设规模小于县级库下限的,宜设置救灾物资储备点或与其他民政设施合建;建设规模因实际需要突破本建设标准的,另行报批。
第十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其他必要装备。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房屋建筑包括库房、生产辅助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构成和建筑面积详见表2、表3。
表2 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类用房构成详表
项目
| 类型
|
中央级(区域性)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大
| 中
| 小
|
库 房
| √
| √
| √
| √
| √
| √
|
生产辅助用房
| 加工用房
| √
| √
| √
| √
| √
| 合建
|
清洗消毒用房
| √
| √
| √
| √
| √
|
管理用房
| 办公室
| √
| √
| √
| √
| √
| 合建
|
会议室
| √
| √
| √
| √
| √
|
财务室
| √
| √
| √
| √
| √
| √
|
档案室
| √
| √
| √
| √
| √
| 合建
|
监控室
| √
| √
| √
| √
| 合建
| 合建
|
警卫室
| √
| √
| √
| √
|
活动室
| √
| √
| √
| √
| √
| ○
|
值班宿舍
| √
| √
| √
| √
| √
| √
|
附属用房
| 车 库
| √
| √
| √
| √
| √
| √
|
变/配电室
| √
| √
| √
| √
| √
| ○
|
水泵房
| √
| √
| √
| √
| √
| √
|
锅炉房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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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堂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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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 室
| √
| √
| √
| √
| √
| 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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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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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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