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发):
2009年5月12日,我部印发了《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根据当前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变化,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对上述方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同时废止。
联 系 人:卫生部疾控局 王 璐
联系电话:010-68792663
传 真:010-68792554
附件: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
本方案是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基础上,为应对我国甲型H1N1流感疫情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当前流感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流感流行趋势、病毒变异及耐药性等情况修订而成。
一、流感样病例哨点监测
全国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要继续按照《全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
2009年扩大流感监测网络项目管理方案》(卫疾控发〔2009〕76 号)及其附件的技术环节要点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
(一)监测病例定义。
流感样病例:发热(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同时缺乏其他实验室诊断依据。
(二)监测时间。
所有国家级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均开展全年流感监测。
(三)监测诊室的设置。
1.城市综合医院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发热门诊和(或)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
2.城市儿童医院在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和(或)发热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监测。
3.内科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的诊室应包括所有内科诊室。
4.如哨点医院儿内科门诊有细分的科室,儿内科门诊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的诊室应包括所有儿内科诊室。
(四)流感样病例的报告。
1.哨点医院监测诊室的医务人员,按照流感样病例的定义,每天按科室登记各年龄组的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由哨点医院主管科室每日收集、汇总后,每周一负责将本院各监测诊室数据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2.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在每个监测诊室的产生来源必须一致。
3.哨点医院自行安排主管科室。
(五)流感样病例标本采集。
1.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且没有服用过抗病毒药物的流感样病例。
2.哨点医院每周采集20-30份标本,标本采集量应均衡分布,避免集中、突击采样;可每间隔1天采样(每天采集标本7-10份)或每天采样(每天采集标本4-6份)。标本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保存,每周至少向网络实验室送检标本两次。
(六)实验室检测。
1. 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的常规监测标本后,要求在48小时内进行标本处理和核酸检测,阳性标本在符合生物安全和检测条件的实验室内进行流感病毒的分离和鉴定。所有流感毒株送省级疾控中心保存、鉴定。各省级疾控中心须将所有血凝(HA)滴度≥8的甲型H1N1流感毒株(包括季节性流感病毒)送至国家流感中心,每株病毒培养液不低于3毫升。毒株寄送应在采集标本后1个月内完成。
2. 各省级疾控中心和其他符合生物安全和检测条件的网络实验室,要开展甲型H1N1流感标本病毒分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