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简称“辉瑞公司”)收购美国惠氏公司(简称“惠氏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过审查,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
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9年6月9日,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经营者者集中申报申请,6月11日和14日收到补充材料,6月15日予以立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商务部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对该案实施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工作截止日为7月15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发现此项集中在动物保健品领域存在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初步审查期满前,决定对该案实施进一步审查,该阶段审查工作截止日为2009年10月13日。
二、审查内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
二十七条,商务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上下游企业等方面意见。针对审查中发现的个别产品存在的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竞争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