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48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办〔2008〕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实行按总量多因子计征的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依照
大气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应当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