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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季报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2009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四、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度统计报表的,应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在季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五、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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