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应披露的报告期证券投资情况(如适用);
(4)按照本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应披露的报告期重大合同情况(如适用);
(5)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应披露的报告期衍生品投资情况(如适用);
(6)按照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应披露的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等活动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季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二、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三、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
(五)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