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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六、上市公司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或者预计2009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等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应晚于2009年10月15日。

  七、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正文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中说明本报告期与上年度期末(或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和主要变动原因。

  八、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说明2009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九、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5“其他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有关方对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承诺的收益作出补偿的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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