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季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预计不能在2009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季报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