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卫办科教发[200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保障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健康,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从业人员均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应急工作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和规章办事,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二、甲型H1N1流感标本的采集和储存应遵照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检测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甲型H1N1流感标本的包装、运输须严格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要求管理。
三、涉及甲型H1N1流感标本核酸检测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或更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操作,所有暴露性操作均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四、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须做好实验活动的申请及实验室使用前的准备工作。涉及甲型H1N1流感病毒分离、培养和感染动物实验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不得在同一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核心区同时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毒株和其他甲型流感病毒毒株的操作。
五、从事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实验室须对所开展的实验活动进行充分的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订和完善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制订相关标准操作程序(SOP)、感染性废弃物的处理、送检样品的保护措施以及相应的实验室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照执行。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须采取与实验活动风险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对实验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监测。相关实验室须储备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实验室消毒用品、抗病毒预防和治疗药物。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相关废物处理须严格按照我国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