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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5.技术参数。
  (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型号、规格;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
  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说明书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一)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二)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
  (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样品与产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三)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四)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产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规范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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