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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6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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