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监管管理中,发现其在本辖区已存在或可能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监督管理工作联系单》(见附件11)通报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经查实国内收货人确有违法事实的,由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相关国内收货人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需要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的,由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国内收货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国内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抽查验证国内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国内利用单位;
(三)掌握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的退运情况;
(四)抽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有效;
(五)上级机构交办的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90日全数检验:
(一)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二)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四)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五)撤销注册登记资格后重新获得的。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废物原料实施180日全数检验:
(一)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累计2批(含)以上,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二)在90日加严检验期内再次发生本细则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第三十四条 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签发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