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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第十三条 经对申请人所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评审后,评审组应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见附件6),并做出书面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经书面评审符合要求的,书面评审合格;不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见附件7)。

  第十五条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程序》(见附件8)和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现场评审实施日期前15日内通知申请人。评审过程中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做好评审记录,并对评为“不符合”的评审项目填写不符合项报告。

  第十六条 经评审组现场评审,可以对申请人做出以下三种评审结论:现场评审合格;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现场评审不合格。

  第十七条 被判为现场评审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申请人整改完毕,经评审组跟踪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合格;否则,现场评审不合格。评审组在书面评审或现场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事实的,应终止评审,并判为评审不合格。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写现场评审报告,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十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条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9)编制证书号,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10),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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